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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烟飞溶溶】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程序性、实体性注销的差异

时间:2016-04-07 来源:烟草专卖局 点击: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注销,指的是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机关,在该行政许可效力已经灭失或者客观上不能行使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注明该许可证已经失去效力的行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对注销程序的规定比较宽泛,如果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各行其是,在应当遵循严格程序时适用了简单程序,就会导致败诉和复议失败的法律风险。
 
       鉴于此,笔者特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的类型、程序进行分析,力图有效规避这一程序中的法律风险。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的类型
 
根据注销结果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影响程度,本文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注销分为程序性注销和实体性注销两个类别:

       1)所谓程序性注销,指的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身已经失去法律效力后,发证机关依职权实施的注明该许可证失效的行政法律行为。程序性注销的前提是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客观上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注销仅为发证机关的后续管理行为,无论何时注销、如何注销均不会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直接影响。

       从现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来看,程序性注销主要包括以下5种: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2)所谓实体性注销,指的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律效力客观上并未灭失,基于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发证机关依职权实施的注明该许可证失效的行政法律行为。实体性注销与程序性注销的区别在于,实施实体性注销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仍处于经营状态,实体性注销将会对其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并造成负担性处分。

       按照现行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体性注销主要包括以下6种: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 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 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针对两种不同的烟草证注销类型,注销程序上也有所差异,笔者将在下一篇文章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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